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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革命導致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也使大件運輸業發生了巨大變革。
大件運輸業的巨大變化,使大件運輸生產關係日趨複雜多樣,社會生活中人們經常要以運輸合同形式進行生產、交換和消費活動。運輸在社會生產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其所產生的特殊的社會關係等,直接或間接導致了社會上層建築,主要是法律領域內的重大變化。在立法上表現為大量專門運輸法規的產生,如鐵路法、公路法、民航法等。每一專門運輸法中都對運輸合同有著專門、詳細的規定。在各專門大件運輸法中,民事法律規範與行政法律規範並存,但基本內容卻是運輸合同法規範。體現在專門運輸法規中的合同法及其各專門運輸法規本身,已經大大超出傳統民法、商法的範圍。傳統的民商法理論已經不能完全解釋這些現象,而應成為新的部門法——“經濟法”的範圍,成為經濟法學的研究範疇。
大件運輸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內的整個法的體係中的位置,以及運輸合同法與其他法的關係問題。在公法和私法日趨混同的法製變化條件下,研究運輸合同法究竟是屬於公法還是屬於私法,並無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近代法律的發展總趨勢是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和公共事務職能擴大,表現為公法的擴張,傳統私法的公法化。就運輸合同領域來看,國家管理職能涉及合同的各個方麵,運輸合同絕不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誌決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曆史悠久,各自成體係並有較完整的理論體係。經濟法則是隨著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麵幹預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領域。經濟法不可能脫離整個社會的法的現象而憑空產生,它必然同傳統的民法、行政法發生聯係。
運輸合同,作為合同種類之一,其必然與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機聯係;作為國家對運輸經濟管理和控製的對象之一,又必然屬於行政法規定的範圍。“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而運輸經濟關係是國家管理、幹預的重點對象之一,因此運輸經濟關係的基本法律表現形式——運輸合同,也是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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