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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運輸合同主體是指參加運輸合同法律關係,並依照大件運輸合同而享有權利義務的人,即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根據運輸合同是雙務合同的特性,當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運費權利並承擔運送義務的承運人,另一方是享受運送權利並支付運費的旅客或托運人。
由於現代運輸生產具備高風險、高技術性質,要求承運人具備多種條件才能進行運輸生產活動。一般來說,承運人首先應擁有適當的運輸工具,配備掌握運輸技術的運輸專業人員,並具有較雄厚的經營資本。其次,從現代企業製度角度來說,大件運輸公司一般是企業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資格首先應符合法人的一般法律規定。在運輸技術要求較高的領域,承運人進行大件運輸經營活動還必須符合專門運輸法的規定。即使是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進行運輸經營時也必須取得特定承運人資格。在我國,承運人既有國有企業運輸組織,如鐵路局、航空公司等,也有集體運輸組織及城鎮運輸個體戶和農村運輸專業戶。
承運人從事運輸經營活動,首要目標是獲得利益。但是,由於運輸生產的性質,決定了運輸經濟關係的相對方不是特定的、少數的個人或組織,而是不特定的、全社會的人或組織,因而運輸經營活動具有公用性質。但即使在同一承運人從事的運輸業務中,公用性程度也是不同的。運輸行業的二重性使得承運人在經營活動中必須考慮經濟效益和提供公共服務作用的對立統一。為協調矛盾,避免承運人隻。另外,考慮到特定地區和線路上所容納的運力與運輸需求應當適應,並且應當具有運行的固定性和規律性。國家往往要求限製承運人數量,並且限製承運人之間進行無節製的自由競爭。法律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也是為了保護運輸合同關係雙方主體的權益,需要對承運人加以嚴格的資格(或身份)規定,並明文規定其權利範圍並強行賦予法律義務。必須注意,社會生活中並非一切大件運輸生產活動都具有同等的公用性,因此西方國家有所謂公用承運人和獨立承運人之分,我國有營業性運輸和非營業性運輸之分。
隻有營業性運輸才屬大件運輸企業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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